English

八旬老妪状告房地局

1998-09-1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张捷 我有话说

北京东城区大格巷胡同5号的张婉贞一家,因拆迁房屋的产权界定问题与东城区房地局发生纠纷。日前,83岁的张老太太一纸诉状将东城区房地局告到了法院。

矛盾焦点私房土地使用权该不该补偿

张婉贞一家的先辈民国时期花9205块大洋购置了东城区大格巷5号这所院落,居住至今已历五代。1984年9月5日,北京市房地局颁发了产权证,产权人张婉贞。院内共21间房,自住14间,出租7间。

今年5月8日,该地域贴出拆迁公告统一动迁。开发商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实施拆迁工作。在最初的拆迁方案中,张婉贞一家被安排到丰台区角门六套楼房内居住,无产权,需按月交纳房租。租赁户另有安置。

5月15日,开发公司以“已对租赁户做了安置”为由欲拆除院内2号房,被张婉贞一家制止。此后,双方在就拆迁补偿进行交涉时,张婉贞一家提出:实行平房的产权调换或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对房屋及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做公开、公正、公平的房地产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后一家人自行择居。两种方式均被开发公司拒绝。

7月1日,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向东城区房地局提出裁决申请书。其后,张婉贞接到了由开发公司送达的东城区房地局谈话通知。7月7日谈话时,张婉贞一家再次提出这两种补偿方式,据张婉贞之孙胡捷介绍:对于平房产权调换的要求,房地局地政科工作人员当即回绝:不可能,这行不通,找不到像你们家这么大的院子这么多间房。而对于评估作价补偿,工作人员答复:评估也只对房子进行评估,不对土地使用权评估。

又经历了7月21日一次不成功的谈话后,7月27日,张婉贞接到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有如下内容:

本局认为:申请人东城住开公司安置被申请人张婉贞楼房六套共计十三间,符合《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接受,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张婉贞(三户,共六人)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日内,迁入本市丰台区角门13号院3号楼3单元103室、203室、303室、403室、503室(两居室),13号院7号楼401室(三居室)内居住,同时将原正式房屋和其它房屋腾空,交申请人拆除。

二、逾期不搬,将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8月5日,为此大病一场的张老太向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诉讼请求:撤消此行政裁决。

一纸诉状让法律评判是非

张婉贞一家对此裁决异常气愤。他们说:“我们不反对拆迁,可在拆迁过程中我们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消失。这所房子和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都是我们的合法财产。这样一拆迁,岂不是开发商拿走了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去赚钱,我们反而得花钱去租去买他们的房子吗?难道如果这块地不幸被开发商看中,留给我们的就只是一些砖瓦木材钱吗?

起诉书提出:其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其二,根据有关法规,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由拆迁批准机关北京市房地局裁决,东城区房地局作此裁决属越权无效的行政行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其三,东城区房地局对产权利人提出房屋所有权和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要求补偿的请求在裁决书中不予答复,是规避法律的不作为行为,逃避举证责任。另外,起诉书将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列为第三人,对其是否具备拆迁主体资格提出质疑。

记者就此采访了张婉贞的委托代理人方扬律师。方律师认为:这套房屋和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张婉贞的合法财产,这一事实应得到尊重。拆迁活动是房地产开发过程的一个环节,应依法进行。在此过程中,住户和开发商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拆迁对这项财产只能通过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转移。开发商对此予以拒绝并单方面为张婉贞一家安置住房,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张婉贞作为产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东城区房地局的委托代理人、地政科的桂延龄先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答复:目前北京私房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未发土地使用证,未交任何税费属无偿使用、无偿占用,此次拆迁属国家对土地重新安排重新使用,谈不到对原使用者进行土地使用权补偿。百姓提出此要求缺乏依据。桂延龄先生还透露:目前北京尚无一起私房主得到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据悉,东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将于9月16日上午9:00在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厅公开审理。居民可持身份证前往旁听。在众多同类案件中,公开审理者这将是第一起。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